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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安全意识 维护自身权益

2019年3月19日 上午11:55

“您好,我要办理转账业务。”一天,一位老人急匆匆走进工行福州华林支行,执意要求办理大额转账业务。由于转账金额较大,该行网点负责人担心老人遇到诈骗,电话联系了老人的子女,最终帮助老人躲过了诈骗分子的陷阱,保护了客户的资金安全。

这只是福州银行业履行职责,保障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近年来,随着电信诈骗的不断升级,工行、建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在榕银行通过制度建设、产品创新、服务提升等方式,全力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同时,不断推进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宣教工作,帮助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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