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福州中支:个人征信机构设立门槛提高
2013年5月24日 上午9:50
注册资本提高到5000万元,且要求主要股东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如何保护信息主体,大家对这一话题十分关注。
要保护信息主体,必须对征信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其规范发展。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保证征信机构的发展更加规范。
征信机构兼具双重身份
作为征信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征信机构既是信息的收集者,又是信息的提供者,其业务一般包括信用登记、信用调查等。
征信机构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客户的需求,收集、整理、保存各种有用的信用信息,并将这些收集、保存的信息进行加工,形成符合客户需要的征信报告等信用产品,并提供给客户。
征信机构依法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性质上,征信机构就是以营利为目的,那些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信息平台不属于征信机构。经营征信业务的公司制企业,其设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经营征信业务性质的不同,征信机构包含两类,即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和以往不同,《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设立提高了门槛,注册资本提高到5000万元,且要求主要股东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两种监管模式有效管理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发展征信业,《条例》对以上两类不同的征信机构,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根据规定,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须经审批,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仅需备案。
从申请程序、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等,《条例》对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均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而《条例》对经营企业征信业务征信机构的设立则相对宽松,只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备案。
为什么对“个人信息”严格,对“企业信息”却宽松?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道出了其中的缘由。他说,个人信息涉及更多隐私,相对机构而言,个人的地位也更加弱势,需要从制度层面给予个人更多的保护,对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要有更加严格的要求。而企业信息本身就有一定的公开性,企业也拥有更多资源,更有能力和意识保护自身的信息安全。
(通讯员 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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